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渡检刑诉〔2020〕10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04198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大渡口区人,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室(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渡口区**村**号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21日被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5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6月6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本院决定逮捕,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4月2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18日、4月30日补查重报。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5日、3月19日、6月1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诈骗事实:
2019年7月初,被告人邱某某在“全民K歌”直播间认识女主播潘某某,谎称自己是做飞机修理工作,并在直播间通过刷礼物以及建立潘某某“粉丝后援会”等方式获得潘某某信任。后邱某某隐瞒自己同性恋的事实、谎称自己是男性追求潘某某,潘某某误认邱某某是男性而同意与其交往。
8月初,被告人邱某某为骗取潘某某钱财,用自己掌握的昵称为“飞”的微信号加潘某某为好友谎称是其朋友“李建飞”,并称自己在直播间里充值了3万元。后邱某某在得知潘某某已结婚的消息后,遂冒充“李建飞”以潘某某对婚姻情况说谎为由让潘某某退还打赏的3万元钱。同时,邱某某用自己的微信号在微信群里通过一人饰二角的方式假装与“飞”吵架,逼迫潘某某退钱给“飞”。8月1日、4日,在邱某某的劝说下,潘某某分别向昵称为“飞”的微信号转账10000元、20000元。收到钱后,邱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将该3万元转入其个人微信账号用于偿还贷款和个人消费。
2019年8月7日,被害人潘某某来到重庆与被告人邱某某见面,后二人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小区**栋**室房屋同居。8月9日至26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为骗取钱财,用户名为“飞”的微信再次冒充“李建飞”,并多次以母亲生病需要钱治疗为由骗取潘某某共计20300元。
2019年8月14日至9月3日,被告人邱某某用昵称为“老虎”的微信冒充其父亲,以微信回复不及时为借口骗取潘某某共计2120元。
(二)盗窃事实: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因缺钱向彭某某抵押了一个黄金吊坠,从彭某某处借款2000元。同年9月4日,邱某某又向彭某某抵押了一部IPHONEXR手机,从彭某某处借款3200元。9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向彭某某的借款期限到期,为赎回抵押的黄金吊坠和苹果手机,邱某某在被害人潘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登陆潘某某支付宝账号,通过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将潘某某工商银行账户转出5600元,用于偿还向彭某某的借款的本金和利息。
2019年9月24日,被害人潘某某发现自己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于同日在重庆市大渡口区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口页》、《刑事判决书》、《银行交易明细》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伍某某、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微信转账记录》、《支付宝转账记录》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数罪并罚。扣押在案的手机等物品系作案工具,被告人盗窃、诈骗所得系违法所得,根据《中华人员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予以没收、责令退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 荣 奇
2020年6月9 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大渡口区看守所;
2.侦查案卷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申请证人出庭名单》一份;
6.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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