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井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住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井冈山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11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井冈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2020年1月6日被井冈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井冈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底,刘某某(已移送起诉)与周某某(已移送起诉)商议到附近找废弃工厂盗窃材料赚钱,周某某因长期在外务工对周边环境不熟,便和在浙江务工的被告人邱某某商议,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网络查询,得知井冈山市新城区工业园区有一叫“海巢光电”(现已改名为井冈山井盛名创有限公司)的工厂废弃拍卖。被告人邱某某将“海巢光电”工厂名字及照片发给周某某。
9月1日下午,周某某开车(黑色吉利,车牌浙******)带着刘某某从吉安县永阳镇出发至海巢光电工厂,到该工厂后刘某某翻围墙进入该工厂发现没有值钱的东西可偷,于是翻围墙至边上吉安明珠供电服务公司井冈山分公司(供电公司的下属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租用的仓库,刘某某发现厂房内露天存放了很多铜芯电缆线,之后刘某某便和周某某商议来盗窃电缆线。
踩点回去后周某某将工厂内存放了大量电缆线的情况告知被告人邱某某,被告人邱某某从浙江赶到吉安县和周某某等人汇合一起去盗窃电缆,被告人邱某某在网上采购了一个摄像头,刘某某购买了一把液压剪用于盗窃电缆线。
9月3日晚,被告人邱某某、周某某、刘某某、周某甲(已移送起诉)四人驾驶周某某的车从永阳赶到井冈山市供电公司仓库,带着周某某车上以前备用的3把手工剪,翻铁门进入厂区内,先将电缆线剪成几米长一段的,拖至工厂内的办公房边上,再将电缆剪成约一米长一小段,然后将小段电缆从铁门缝中伸出去装上周某某的小轿车,之后运回永阳镇沙洲周某甲的家中藏匿。当晚被告人邱某某由于未将摄像头调试好,没有在仓库安装摄像头。
9月4日白天,周某某和被告人邱某某等人因小轿车空间太小不便装载电缆线且害怕使用自己的小轿车装电缆线容易暴露,便商量购买一辆二手车来继续偷电缆线,二人赶到湖南省湘潭市去购买二手车未果。当晚回到永阳镇沙洲村后,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被告人邱某某四人再次计划到井冈山市供电公司仓库盗窃电缆。四人于当晚9时许从永阳镇出发,一起来到井冈山市供电公司仓库。四人翻铁门进入仓库里面,用自带的液压剪将一些较粗的电缆线剪成约一米长一段的,之后分别用周某某、被告人邱某某开去的小汽车将电缆线装回永阳镇沙洲村周某甲的家中藏匿。当晚被告人邱某某再次尝试安装摄像头,但仍旧未安装成功。
9月5日上午10时许,周某某和被告人邱某某再次赶到盗窃现场试图安装调试摄像头。此时民警赶到周某某家中将刘某某抓获归案,并以永阳派出所的名义要求周某某到永阳派出所对其与捷信公司贷款纠纷一事作出说明,被告人邱某某开车将周某某送至永阳派出所后,于当日傍晚将摄像头丢入永阳大桥河里。当日周某某、刘某某抓获归案后,周某甲害怕家中太多盗来的电缆线不便藏匿,便用其三轮摩托车装载一车斗电缆线至**镇**村桥上,趁夜将电缆线丢入河中,又将房间内剩余的电缆线转移至沙洲村公共厕所边的下水道内藏匿。
根据井冈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邱某某等人盗窃的电缆价值总计92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同案犯刘某某、周某某、周某甲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搜查、辨认等笔录;
6.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井冈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洪彬
2020年3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井冈山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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