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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金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XX号 

  被告人邱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身份证号码36252819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无业,家住金溪县XX镇XX村大XX组。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4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金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20年6月4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金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6日由金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金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XX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XX于2020年5月20日在金溪县XX网吧(原XX2部网吧)盗得他人手机一部,经金溪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89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XX、徐XX的证言;3.被害人黄XX的陈述;4.被告人邱XX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笔录;6.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秘密窃取他人价值891元手机一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XX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同时被告人邱XX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累犯、坦白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1300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溪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XX检察官助理:杨XX

(院印)

2020年7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金溪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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