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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认罪认罚案件适用)_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汝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汝检一部刑诉〔2020〕28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6197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县,住********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汝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1日被汝南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驻马店市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汝南县三里店乡刘屯东吴庄将被害人王某某停在路边的一辆红色虎妞牌电动三轮车及车座下的两瓶海之蓝白酒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及白酒的价值为2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3、被害人陈述;4、证人证言;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汝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华林

2020年8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汝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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