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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3223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9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831993********,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户籍在江苏省通州市**镇**村**组**号,暂住**镇**路**弄**号**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0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日,同年3月26日经本院批准并于同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同年5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分别于2020年2月7日、9日、14日,多次至**路**号盒马鲜生超市(**店)内,采取故意漏扫和从结账清单中删除应付款商品的方式盗窃店内商品若干。

2020年2月18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又至**路**号盒马鲜生超市(**店)内,采取故意漏扫和从结账清单中删除应付款商品的方式盗窃店内智利红车厘子JJ级lkg、上海青浦红颜草莓礼盒800g、纽澜地黑牛A3雪花牛排伴手礼400g等16件商品,被当场扭获。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707元。

2020年2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部分被盗物品已发还并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人民币2826.3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2.被害单位员工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多次实施盗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接受证据清单、上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相关购物清单、手机支付订单、相关未付清单等,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历次所窃物品的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调取案发地监控录像的事实;

5.相关监控视频资料、工作情况及相关截图等,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实施上述盗窃作案的经过情况;

6.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清点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及发还清单、相关扣押物品图片等,证实涉案物品的扣押及发还情况;

7.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鉴定价格;

8.赔偿协议书、补单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邱某某已退赔上海**科技网络有限公司人民币2826.3元;

9.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工作情况,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告人邱某某的到案经过;

10.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已作退赔,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钧花

检察官助理张倩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含光盘)。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辩护人意见书》各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 ……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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