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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景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08241995********,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刑事拘留前住景谷县**乡**村**村民小组。曾因故意伤害,于2019年1月3日被景谷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九日,并处罚款人民币4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6日被景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景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被景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景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邱某某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7日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景谷县**路**药店旁,将被害人谢某某停放在路边的微型车盗走。

2.2020年5月8日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景谷县**乡**院内,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摩托车盗走。

3.2020年5月9日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景谷县**乡**村**组石某某家,折断防盗笼进入室内,将石某某放在沙发钱包内的人民币700余元现金及茶几上一条红河牌88香烟盗走。

4.2020年6月9日17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景谷县**镇**村**村民小组彭某某家,折断防盗笼进入室内,将客厅沙发上钱包内的人民币380元现金及客房床头箩筐内的9000元现金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提取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机动车合格证复印件、发票、行驶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到案经过、证人鲁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谢某某、刘某某、石某某、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盗窃现场勘验及辨认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以盗窃罪判处邱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玉梅

检察官助理:康若佳

2020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景谷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二册、起诉书八份、换押证一份、案件材料移送清单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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