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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66********,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朝阳巷**号**栋**单元**楼**号,因犯盗窃罪,于1987年7月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拐卖人口罪,于1994年被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8日被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21日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二千元,2018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9月30日被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凌晨,被告邱某某驾驶踏板摩托车窜至内江市市中区永安镇**村**组**号,通过厨房门进入被害人陈某某家中,趁陈某某熟睡之际盗走华为MRD-AL00(3+64G)手机一部、现金人民币四十五元、美的电饭煲一个。

被告人邱平得手后,将盗窃的手机、电饭煲放在停靠在路边的踏板摩托车上,返回盗窃另一住户张某某家里的鸡被发现,被告人邱平遂逃离现场。

经认证:被盗华为MRD-AL00(3+64G)手机价值300元,美的牌MB-WFS3018Q容量3.0L电饭煲价值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吸毒现场报告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DNA鉴定书;

6.现场勘验、辨认、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入户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晋韫

2020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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