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岳检一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923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岳池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1月5日被岳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岳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3日9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东外街25号“**”门市处,将付某某停放在该门市人行道上的一辆车牌号为“川XB8****”的立马牌电动车盗走。案发后,该车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付某某。经岳池县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8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财物所有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岳池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学勤
2020年12月1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已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3406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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