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21963********,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安徽省临泉县人,住临泉县**镇**村**庄**号。邱某某因盗窃他人财物,于2020年10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11时许,在临泉县**道**路交叉口路段,被告人邱某某将韦某某停放在辅路上的蓝色安琪儿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临泉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格为2184元。
案发后,临泉县公安局将邱某某盗窃的电动三轮车查获并发还给韦某某。邱某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盗电动三轮车照片;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钟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韦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临泉县公安局制作的案发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韦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邱某某盗窃的财物被查获并发还给被害人,可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闫俊强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临泉县**镇**村**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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