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村**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6月26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至宣州区玉山社区梅窝村窃取被害人郎某某停放的“金牛”牌电动三轮车一辆(价值2052元)。
2.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至宣城市宣州区张果路英雄联盟网吧门口窃取被害人谢某某停放的“铃木”牌电动车一辆(价值569元)。
案发后,被盗财物被追回,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汪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郎某某、谢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宣城市宣州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
6.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价值2621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刑事处罚,可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多多
检察官助理:李婧
2020年9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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