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舆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27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非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镇**村委**庄,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2月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月21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抢夺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平舆县人民法院判处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2019年7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1月22日被新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平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平舆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平舆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3日凌晨左右,犯罪嫌疑人邱某某窜至平舆县城文化路中段附近,趁无人之际,把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路边的白色比亚迪牌轿车(车牌号:鲁BR****)的车门拽开,进到车内,将许某某放在副驾驶座前车斗内的2700元余元现金和车上新配的一把价值600元的汽车钥匙盗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新蔡县**镇**庄村委证明、启示、邱某某指认现场照片、新蔡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平舆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拘留通知书邮寄单、认罪认罚承诺书;
2.被害人许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
5.视听资料:现场及讯问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因其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舆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素琴
2020年9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平舆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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