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梅县院二部刑诉〔2020〕Z10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90********,汉族,文盲,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下屋组,现住原籍。2010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梅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梅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梅县区看守所。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梅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位于梅州市梅县区**市场**百货对面**巷一麻将店打麻将,至23时左右结束后,邱某某则守在该麻将店门口,伺机作案。在趁店主被害人黄某某打扫卫生时,将黄某某放在店内塑料凳上的手提包盗走迅速离开,后将包内现金人民币840元和一部华为荣耀9i手机取出占为己有,将手提包扔掉。17日凌晨2时许,黄某某在梅县区**城**招待所附近遇见并追问被告人邱某某,邱某某将其盗得的手机归还给黄某某,现金则用于其吃喝花销。

经梅州市梅县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华为荣耀9i手机价格为人民币392元。

2、2020年7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梅州市梅县区**城广场后面**屋**巷**号被害人廖某某住家一楼麻将室看他人打麻将。期间,邱某某发现廖某某住家饭厅门上有一把钥匙,遂将该钥匙取下藏在裤兜里。当晚,被告人邱某某随打麻将人员一起离开廖某某住家后又随即返回,用该钥匙试开该住家侧门,发现能打开门后便离开。2020年7月20日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发现廖某某在梅县区**城广场跳舞后,随即步行来到廖某某住家,用钥匙打开侧门,上到二楼卧室,将廖某某放在衣柜的手提包内现金人民币1300元盗走迅速离开现场,并钥匙丢弃到梅县区**广场的垃圾桶内,现金则用于其吃喝花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相关书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入户盗窃他人财物,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邱某某能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梅玉

2020年10月21日 

(此页无正文)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梅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