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842号

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02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6日经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决定被取保候审,5月2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5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4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白云区**巷**号**店内,趁吴某某不备,多次取走其专用收款手机,利用此前窥看的微信支付密码,将上述手机内的微信零钱用于个人消费,共计盗得人民币27248.5元。

2020年4月25日,被告人邱某某于上述店内被公安机关抓获。次日,邱某某家属协助邱某某向吴某某退还人民币27248.5元,并取得谅解。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现场照片、微信消费记录截图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多次盗窃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邱某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琨

2020年6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4919****。

2.本案卷宗材料共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