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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24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79********,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镇**街**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4月14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于2014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30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于2016年7月7日刑满释放,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昭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8个月,于2018年5月22日刑满释放。还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4个月,于2020年4月13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到贺州市八步区**路**号后从窗口攀爬进入被害人黎某某家里,然后将被害人黎某某的1台VIVO X6L手机(IMEI号码:868807021860456、868807021860449,经鉴定价值人民币50元)、1台VIVO X20Plus手机(IMEI号码:866198035537872、866198035537864,经鉴定价值人民币690元)盗走。盗后,被告人邱某某将所盗的其中一台手机藏于八步灵峰山南侧山下的一岩洞内、将另一台手机丢弃在八步区新兴南路的一垃圾桶里。当日,公安机关抓获了被告人邱某某,已将二台被盗的手机追缴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有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2.被害人黎某某的陈述;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方位示意图、现场指认笔录、相片等;6.价值鉴定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世源

                               检察官助理:麦发秀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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