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14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11995********,汉族,大专文化,**外卖骑手,住徐州市鼓楼区**村**幢**单元**室。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月18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3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出入小区送外卖的便利条件,多次至徐州市鼓楼华府天地家园、东方小区、香山庭院等地,使用螺丝刀、剪刀等工具,盗窃他人电动车电瓶,合计价值人民币1753元。
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12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华府天地家园1号楼2单元地下室内,将杨某某电动车的南都牌电瓶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620元;
2.2019年12月10日,被告人邱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东方小区1号楼5单元地下室内,先后将李某甲、刘某某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各一组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分别价值人民币430元、530元;
3.2019年12月14日,被告人邱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香山庭院4号楼1单元楼下,将李某乙电动车的超威牌电瓶三块盗走。经鉴定,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173元;
4. 2019年12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至徐州市鼓楼区华府天地家园4号楼1单元地下室内,正在盗窃齐某某电动车的天能牌电瓶时,被该小区保安查获,公安机关后到达现场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被盗物品购买收据、情况说明、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发破案及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李某丙、余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杨某某、李某甲、刘某某、李某乙、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鼓楼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辨认笔录及照片、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喻绍玉
2020年6月3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