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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19〕61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住深圳市龙岗区。2009年因盗窃被福田公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三天;2010年因盗窃被宝安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四天。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院批准,于2019年2月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1月16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南山区某某集团总部某办公室,将办公室里的两条红松香香烟(价值2000元人民币)及5000元人民币现金盗走。2019年1月25日,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归案,并从其家中搜出所盗的红松香香烟两条。经审讯,被告人邱某某对其实施盗窃的事实供认不讳,并称所偷的钱有一部分存入自己的工商银行账户里。2019年3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家属代表其向被害人赔偿5000元人民币,并取得对方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红松香龙烟香烟两条;2.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被害人委托书,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被告人银行流水,协议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桑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案发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朝阳

2019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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