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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61981********,湖南省**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居住地:湖南省岳阳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4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5月12日,侦查机关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窜至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广场尾随被害人蔡某某至五一广场北公交车站附近时,趁蔡某某不注意,扒窃蔡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白色小米8手机(经鉴定价值704元),随后逃离现场至**路**街附近,将盗窃的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收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

2019年12月28日2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尾随被害人侯某某至五一广场北公交车站附近,趁侯某某不注意,扒窃侯某某放在上衣口袋内的一台黑色红米Note7pro手机(经鉴定价值714元),随后逃离现场至**路**街附近,将盗窃的手机以600元的价格卖给了路边一收二手手机的陌生男子,两次盗窃所得赃款均已被其挥霍。

2019年12月31日2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香樟雅郡楼下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手机租赁协议、手机维修服务条款、还款记录、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证明以及现实表现材料等书证;2.价格认定结论书;3.被害人侯某某、蔡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6月1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共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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