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526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漳平市**街道**被害人李某某的材料工地,盗走工地上的钢管,卖给漳平市**镇**村**号郑某某经营的“漳平市**废品收购店”。同日13时许、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又两次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材料工地上的钢管,继续卖给郑某某。同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废品收购店”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被告人邱某某三次盗得的钢管共重354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盗窃的钢管合计价值人民币5664元。被告人邱某某藏匿于“**废品收购店”旁边的部分赃款合计人民币5110元,现已被民警扣押。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等; 6.漳平市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现场称重笔录及现场称重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郭 毅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院印)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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