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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漳检检一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身份号码3526021979********,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福建省漳平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平市,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漳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漳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6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辆三轮摩托车窜至漳平市**街道**被害人李某某的材料工地,盗走工地上的钢管,卖给漳平市**镇**村**号郑某某经营的“漳平市**废品收购店”。同日13时许、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又两次盗走被害人李某某材料工地上的钢管,继续卖给郑某某。同日1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漳平市**镇**村**号“**废品收购店”门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称重,被告人邱某某三次盗得的钢管共重3540公斤。经鉴定,被告人邱某某盗窃的钢管合计价值人民币5664元。被告人邱某某藏匿于“**废品收购店”旁边的部分赃款合计人民币5110元,现已被民警扣押。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漳平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监控录像截图照片、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郑某某、陈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漳平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价格鉴定意见书 6.漳平市公安局制作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现场称重笔录及现场称重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5664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罚金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漳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陈小红

(院印)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住福建省漳平市**路**号**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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