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罗检一部刑诉〔2020〕17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0241991********,汉族,初中肄业,务工,出生地安徽省祁门县,户籍所在地安徽省祁门县**镇**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镇**工地活动板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罗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发现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罗源县凤山镇竹兜134号对面马路的小轿车后座位有一个手提包,便从路边捡来一根钢筋将该小轿车的后车窗砸开,盗走包内人民币100元。
2.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叶某某停放在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2区南门路边的小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开,盗走小轿车手包内人民币500元。
3.2020年8月1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薛某某停放在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3区门口附近的小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开,盗走小轿车里手提包内人民币600元。
4.2020年9月2日0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用螺丝刀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在罗源县松山镇滨海新城12区公交站牌附近的小轿车副驾驶玻璃窗砸开,盗走小轿车扶手箱内人民币390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9月3日在罗源县观山府小区附近被罗源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邱某某的户籍信息材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杨某某、叶某某、薛某某、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被告人邱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其它证明材料: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达人民币159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毁损,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罗源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方 晓
检察官助理:叶润林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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