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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苍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苍检一部刑诉〔2020〕271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22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福建省福鼎市山前街道**小区**号。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苍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苍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爬窗、撬锁等方式,在苍南县灵溪镇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9月初的一天,被告人邱某某拉门进入苍南县**镇**街**号**酒吧,盗窃被害人颜某某放置在前台的三包软黑利群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05元)。

2.2020年9月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爬窗进入苍南县**镇**餐厅,未盗窃到财物;次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再次爬窗进入**餐厅,盗窃被害人黄某某铭放置在仓库保险箱内的现金四百元左右,后保险箱被丢弃至河中。

3.2020年8月28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撬锁进入苍南县**镇**路**号之外咖啡店,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收银台内的现金1000元左右;2020年9月17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再次撬锁进入**咖啡店,盗窃被害人陈某某放置在收银台内的现金70元。

4.2020年9月1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爬窗进入苍南县**镇**路**号**,盗窃被害人洪某某放置在收银台上的两包半硬壳中华香烟(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8元。)

5.2020年9月23日凌晨,被告人邱某某爬窗进入苍南县**镇**街**号**酒吧,盗窃被害人李某某华放置在吧台内的现金2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户籍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某、陈某某、洪某某、颜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满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苍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缪爱萍

检察官助理:钱瑞瑞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苍南县看守所;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随案移送清单3份;

    4.量刑建议书10份;

    5.换押证1份;

    6.卷宗文书卷1卷、证据卷1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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