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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920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在江苏省**县**镇**庄**号。2014年7月因犯危险驾驶罪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09年6月因殴打他人行为被江苏省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09年9月因故意伤害行为被江苏省沛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500元;2011年1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七日;2011年6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9月13日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11月2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七日,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8时47分许,被告人邱某某至**路**号**楼**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220余元的袜子12双。

2020年11月1日19时0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又至**路**号**楼**店内,窃得价值人民币399元的羽绒服1件。

2020年11月1日晚,被告人邱某某将上述窃得的羽绒服带出**店外,因警报响起被追出的店员当场人赃俱获。民警接报到现场处警后还缴获邱某某放于衣服口袋内窃取的袜子12双。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涉案赃物已被追缴并分别发还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单位证人李某某、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1日,其二人工作的**店、**店分别被窃羽绒服、袜子的情况。

2.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从被告人邱某某处扣押涉案赃物后发还被害单位的情况。

3.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接受证据清单及相关赃物机构说明,证实涉案赃物的价值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相关监控录像光盘,证实公安机关调取涉案被窃地点监控录像的情况。

5.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邱某某的到案情况。

6.户籍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证实被告人邱某某的身份情况及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单位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宁栖

检察官助理赵菲菲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征询值班律师/辩护人意见函》各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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