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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弥检一部刑诉〔2020〕76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5261995********,汉族,云南省弥勒市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弥勒市**镇**村委会**村**号。因吸食毒品、饮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分别于2017年1月19日、2017年2月21日、2019年9月12日被弥勒市公安局给予行政处罚。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9月11日被弥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弥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罗某某系男女朋友。2020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趁被害人罗某某外出期间,先后七次将被害人罗某某放在二人共同居住的弥勒市**镇**村唐某某家出租房卧室衣柜抽屉里的一枚女款铂金戒指、一枚吊坠、两扣黄金项链链扣、一枚耳钉、一枚女式K金戒指、一枚男式铂金戒指、一枚奥运会纪念币盗走,并以共计6253元的价格卖给张某某。所得赃款已被被告人邱某某挥霍。经鉴定,罗某某被盗的一枚吊坠、一枚女款铂金戒指、两扣黄金项链链扣、一枚耳钉价值共计价值人民币4013.34元。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丽

2020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弥勒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3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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