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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9********,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盗窃罪,于1995年5月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抢劫罪,于2003年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邱某某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卫生防疫站附近,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小货车内的钱匣盗走,被盗钱匣内共有人民币1260元。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7月2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钱匣及人民币222元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岫检刑诉〔2020〕345号 

  被告人邱忠学,男,1979年10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23197910014076,满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岫岩满族自治县,现住址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于家岭村东沟组21号。因盗窃罪,于1995年5月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盗窃罪,于1998年9月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抢劫罪,于2003年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盗窃罪,于2016年2月2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因盗窃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于2018年3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岫岩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忠学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5日6时30分许,被告人邱忠学来到岫岩满族自治县岫岩镇卫生防疫站附近,将被害人王运文停放在此处的小货车内的钱匣盗走,被盗钱匣内共有人民币1260元。

被告人邱忠学于2020年7月27日被民警抓获。被盗钱匣及人民币222元被起获并发还被害人王运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相关书证;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运文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忠学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忠学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忠学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忠学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邱忠学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衣浩

检察官助理:徐祯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邱忠学现羁押于海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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