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启检一部刑诉〔2020〕376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5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市,住海门市**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5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6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2020年6月12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徐某某(已不起诉)至启东市**镇**珠宝城进行黄金项链的置换,工作人员王某某将3条黄金项链拿出来放置在柜台上供邱某某挑选,被告人邱某某趁王某某接待其他顾客之际窃取其中1条重21.1克的黄金项链放在自己的手心里,然后选中另外1条重18.36克黄金项链进行置换,在跟随工作人员验金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将窃得的黄金项转移至徐某某手中,徐某某明知该黄金项链来路不正仍将该其放在自己衣服口袋里,然后外出至店外抽烟等待,被告人邱某某将置换手续办妥后,徐某某将该黄金项链交给邱某某,然后二人离开启爱珠宝城。经价格鉴定,该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8366元。

2019年12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被盗的黄金项链已经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启东市公安局扣押的黄金项链;

2.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3.证人郭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邱某某以及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启东市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

7.启东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

8.启东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国礼

2020年8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