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坪检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6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街乡**村**村**号。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8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9月24日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到深圳市坪山区龙田社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班认识同乡被害人郑某某,2018年12月,被告人邱某某离职后因无业便回云南老家时,盗得被害人郑某某存放在公司宿舍的工资银行卡。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平时与被害人相处时获知被害人的银行卡密码,在云南省文山市将被害人卡内的11600元转帐到自己银行帐户,2019年7月6日又卡取3500元。被害人郑某某发现卡内存款被盗后到坪山公安分局报案,被告人邱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到云南省西畴县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方位示意图;5.视听资料:光盘两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子伟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光盘贰张。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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