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鹤壁市公安局宝山集聚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以来,邱某某使用自己和杨某某的名字在上海市**国际贸易有限公司**APP上注册入会,并以推销代表红酒的虚拟宝石为名,发展下级会员入会。新入会会员需缴纳200元推广费,并购买一颗价值2000元人民币宝石获得入会资格,会员需要通过发展新的会员提高自己酒庄的级别,获得收益。经鉴定,“jy-user.xlsx”表中,“邱某某”对应id分别“1582863118”和“1582863355”,以“1582863118”为顶点的下线层级,最大深度为9级,合计181个实体,180个链接。“杨某某”对应id为1582862945,以杨某某为首的层级图共计10层,有用户注册信息开始,最大深度10层。合计762个实体,761个链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及前科查询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娄某某、步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同案犯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6.电子数据: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属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大伟
原雨青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鹤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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