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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公刑诉〔2019〕27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03196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小区**栋**号,现住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乳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3月1日至4月1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2月16日至3月2日,自2019年5月2日至5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加入威海五季百合苑幸福城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海五季公司),后利用威海五季公司推行养老服务的名义,通过“康养机制”模式发展人员,该模式要求参加者缴纳5万元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涉及层级共6级。被告人邱某某在该组织中处于第6(总监级别)层级,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在30人以上。被告人邱某某在组织中起组织、领导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搜查笔录;

5、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在传销组织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山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室,联系电话:18686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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