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检公诉刑诉〔2019〕5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829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原任山东方大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住淄博市张店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经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决定,于2019年6月18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5日被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柳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挪用资金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职务侵占罪:
2018年10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担任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负责回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通过私刻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伪造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结算收据提供给山东***化工有限公司,以及伪造山东***化工有限公司公章在《企业往来询证函》上盖章掩盖的手段,将山东***化工有限公司支付给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煤粉款85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占为己有,贴现后用于个人收藏古玩、父亲和自己看病、消费使用,至今尚未归还。
二、挪用资金罪
1.2018年9月22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担任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负责回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伪造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收据将从淄博**化工有限公司收回的20万元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粉款挪为己用,后于2019年1月4日偿还5万元现金,2019年3月11日偿还15万元现金。
2.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担任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负责回收公司货款的职务便利,伪造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收据将从山东**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收回的15万元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煤粉挪为己用,后于2019年4月11日偿还10万元现金,2019年5月16日偿还5万元现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2.书证:户籍证明、廊坊市大城县公安局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转账明细、付款明细、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李某某、娄某某、王道琼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印章印文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担任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将本单位85万元煤粉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其担任山东**清洁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销售部区域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煤粉款4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邱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犯挪用资金罪,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因被告人邱某某犯数罪,应对其数罪并罚。被告人邱某某系自首,可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曾经受过行政处罚,可对其从重处罚。综上,数罪并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瑶瑶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淄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换押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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