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博检二部刑诉〔2020〕Z54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街**号。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4月8日被博罗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5月15日由博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被告人邱某某入职位于博罗县**镇**村的惠州市**影视设备有限公司。同年9月,邱某某负责管理公司电商部旗下的**数码旗舰店和**投影幕品牌店的运营推广工作,主要通过网站平台为该两家店铺产品刷单,以提升公司产品的销售额。期间,邱某某基本每天都会向公司预支推广费,用以支付客户的刷单费用(包括退还订单金额及支付佣金)。2019年11月11日开始,邱某某收到刷单买家的货款后,未全部操作退款,又以支出推广费名义向公司报销。2019年11月11日至2020年2月12日,邱某某利用以上方式多次侵占该公司推广费用为93738.11元人民币,并于2020年2月下旬将领取推广费的结余款97093.98元人民币占为己有。至此,邱某某占有公司财物共计人民币190832.09元。2020年4月10日,邱某某家属主动退还30000元人民币至被害单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身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情节,属自首。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文丽
检察官助理:徐嘉同
2020年8月12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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