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60026198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群众,户籍地海南省屯昌县**号。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月29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0年至2011年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在被害单位广州市**商贸实业有限公司担任**百货商店采购员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送货单证重复报销、借支采购款拒不退还的方式,多次将该公司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在被公司发现后,并以离开公司并失联的方式拒绝归还款项。2018年,被告人邱某某在公安人员及其家属的劝说下准备投案自首,于2018年9月4日在前往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途中,经深圳市龙岗布吉地铁站五号线被抓获归案。
经司法审计,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被告人邱某某在广州市**商贸实业有限公司任职期间,所借支的采购款中未报销、未返还和重复报销的款项共计人民币195,462.95元。其中:借支采购款62单,扣除货款、差旅费、自用商品费等已报销费用后,尚有差额人民币64,407.95元未报销亦未返还公司;2011年4月伪造2张送货单证,重复报销大岗烟芳批发商店卷烟货款共计人民币131,05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身为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何蔚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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