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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职务侵占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湾检公诉刑诉〔2020〕14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3年**月**日身份证号码:360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邹某某委会****号,现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小**(无门牌号),原系惠州市**有限公司**,现无业。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1日被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13年至2015年期间在惠州市**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担任**员一职,负责对仓库进行收货、发货、做账等工作。深圳市**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系**公司的铝板供应商。另一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另案处理)系**公司的运输司机,主要负责运送铝板至健和公司。

2013年期间,李某某串通邱某某,利用李某某是运输司机、邱某某是**公司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铝板在运输途中倒卖出去从中获利,并约定好获利分成为:邱某某占三分之二,李某某占三分之一。

2014年始,李某某在运输铝板至**公司的途中联系邱某某询问可以倒卖的铝板数量,邱某某查询**公司仓库内多余的铝板库存数量后告知李某某可倒卖的数量,随后李苑李某某将对应数量的铝板在运输途中私自变卖。等李某某将车上剩余的铝板运至**公司后,邱某某为了掩饰其与李某某倒卖**公司铝板的不法行径,将库存多余的铝板数量填充进被卖掉的铝板数量,在铝板入库时依旧按送货单上的铝板数量进行签收,并制作了伪账。

自此之后至2015年期间,邱某某伙同李某某频繁使用上述的作案方式,将**公司的铝板变卖获利,给健和公司的财产造成重大损失。

2015年8月6日,因**公司核算账目,邱某某心生畏惧,于是转账4万元给李某某让其买回一批2.0规格的铝板来放回到**公司仓库。

根据银行流水记录,截至案发时间,犯罪嫌疑人邱某某非法获利334050元人民币,根据俩人的非法获利分成占比计算,俩人共非法获利约50万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侵占公司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邱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瑜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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