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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聚众斗殴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一部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200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812002********,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浏阳市**街道**村**组**号,现住长沙县**街道**路**栋**室。因涉嫌聚众斗殴犯罪,2020年5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23时许,被告人邱某某与同案人董某某、余某某(另案处理)、欧阳某某、程某某等人在本市**街道**酒店**房间玩耍。期间,因余某某故意找程某某麻烦并打了其一个耳光,邱某某为程某某出头又打了余某某一个耳光,二人发生揪扭,董某某、欧阳某某先后为邱某某帮忙。被房间其他人员扯开后,余某某离开现场并扬言日后对邱某某进行报复,被告人邱某某遂提议先下手,欧阳某某表示同意,随后邱某某安排程某某等人为其取来5把砍杀,邱某某伙同欧阳某某、董某某、程某某搭乘出租车在浏阳市搜寻余某某未果。后余某某得知该情况后,通过微信联系程某某,确认邱某某等人在**路,邀集罗某某、毛某某各携砍刀赶赴**路,邱某某等人搭乘出租车停靠在路边等候。余某某等人抵达现场并发现邱某某等人乘坐的出租车后,随即上前拉车门,邱某某见状下车,双方殴斗,因董某某、欧阳某某先后持刀下车为邱某某帮忙,余某某等三人逃离现场。经浏阳市物证鉴定室鉴定,邱某某在斗殴中伤情为轻微伤。

2020年1月13日,被告人邱某某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因其尚在住院治疗,未采取强制措施,出院后更换手机号码潜逃;5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口信息、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病历记录、照片、监控截图、出生医学证明等书证;2、证人张某甲、钟某某、程某某、张某乙证言;3、被告人邱某某及同案人余某某、董某某供述和辩解;4、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邀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潘利国

检察官助理:陈炜

2020年9月30日

附项: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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