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将会导致的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1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16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高速出口遇被害人李某某租搭摩托车,便驾驶摩托车搭李某某前往佛山市南海区**镇**工业园找同学。期间,邱某某套取了李某某同学电话,假装帮忙打电话给李某某同学确认地址,实际上打电话给“**”(另案处理),令李某某误信“**”为其同学的朋友。邱某某和“**”以前方有警察检查为由让李某某将1台oppo手机及1张银行卡交给邱某某,并说出了银行卡密码。邱某某搭载李某某去到佛山市南海区**镇**路段骗李某某下车后离开。之后,邱某某通过银行柜员机取走李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12900元,将oppo手机丢弃。2019年11月20日19时许,民警在佛山市南海区**村**村**巷**号出租屋抓获邱某某,扣押邱某某男装摩托车1辆、头盔2个、诺基亚手机1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3日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捏造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智斌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共3册,光盘共1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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