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公诉刑诉〔2020〕219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1811997********,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浏阳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2月20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4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0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正值全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被告人邱某某见市场上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紧缺,起意通过虚构有防疫物资出售的方式来骗取他人钱财。被告人邱某某在其微信上发现被害人陶某某发布的求购口罩信息,遂用自己新注册的微信号添加了陶某某,在其没有能力提供消毒液、洗手液的情况下,向陶某某谎称其有现货供应,并将从他人处获得的产品资质证明、检测报告及身份信息转发给陶某某,进而取得了陶某某的信任。陶某某向被告人邱某某提出订购消毒液和洗手液,并多次通过微信转账共计人民币2.114万元给被告人邱某某。收款后,被告人邱某某为继续取得陶某某的信任,将其本人在淘宝网上购买槟榔、衣服的快递单号发给陶某某,谎称消毒液、洗手液已发货。后陶某某查询到快递单号邮寄的地址与订货情况不相符,向被告人邱某某询问原因,被告人邱某某为躲避陶某某问询,将手机卡取出,并退出与陶某某联系的微信号,不再与陶某某联系。被告人邱某某将其骗得的2.114万元用于个人生活开支。
2020年2月19日,被告人邱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归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的家属将2.114万元退还给陶某某,陶某某对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到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户籍证明、谅解书、收条等书证;②证人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邓某某证言;③被害人陶某某陈述;④被告人邱某某供述和辩解;⑤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陶某某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上述量刑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四个月以下刑罚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邱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黎、谭怡芳
2020年4月30日
附:
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二、移送案卷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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