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刑检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31985********,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苑**栋**室(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阜宁县**镇**村**组**号)。被告人邱某某曾因盗窃罪,于2008年3月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3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变更为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被害人孙某甲准备在江苏省苏州市买房,根据苏州市当地政策的要求,非本市人买房需在苏州市缴纳社会保险。后孙某甲通过孙某乙认识了被告人邱某某,并通过邱某某经营的“沙县小吃店”缴纳社保金。2019年2月至8月,邱某某以为孙某甲缴纳社保金的名义骗取孙某甲七个月的社保金共计7850元,上述钱款被邱某某用以日常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还清单及收条、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孙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钱款7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朱静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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