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Z1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2811993********,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住广州市番禺区**镇**村**出租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东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被告人邱某某对其朋友许某甲(邱某某称其为许某丁)谎称在东源县城汽车站附近小区有政府扶贫的商品房出售,其有办法以优惠的价钱购买,一套商品房价格才10多万元,问许某甲有无认识的人想购买。同年2月底,许某甲得知其姐姐许某丙有意购房,遂介绍给邱某某认识,并称许某丙有意购买邱某某说的扶贫房。同年3月1日,邱某某去到许某丙家,谎称该政府扶贫房正在建设中,需预交30000元,并当场和许某丙签订其事先在网上下载的购房协议,许某丙当即支付30000元现金作为订金,邱某某以办理购房手续为由跟许某丙拿了身份证复印件、户口簿及结婚证原件。几天后邱某某又以许某丙丈夫户口不在东源县为由叫许某丙再交13000元订金,许某丙通过许某甲以微信转账方式分两次转给邱某某13000元。至此邱某某共骗取许某丙43000元人民币。之后许某丙问邱某某购房进度,邱某某以各种理由敷衍。同年10月邱某某更换手机,许某丙再也无法联系邱某某才意识到被骗,同年12月21日报案。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对其诈骗事实供认不讳,并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许某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微信截图;
2.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及现场照片笔录、证明、调查评估函;
3.被害人许某丙陈述、谅解书、收条;
4.证人许某甲证言;
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43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二百九十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期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源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勇平
(院印)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审讯光碟2张随案移送。
3.起诉书正本1份、副本8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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