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0〕389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89********,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号。因涉嫌诈骗罪,经鄱阳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6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30日,被告人邱某某与郭某某到鄱阳县,一起到郭某某的朋友被害人徐某某开的**宾馆,邱某某以帮助徐某某信用卡提升额度为名,刷掉徐某某信用卡中5万元。一个月后徐某某发现信用卡额度未提升且5万元邱某某未归还,联系邱某某后要求其还钱,但邱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徐某某称再不把钱还给她就报警,邱某某才在2018年11月底至12月初分4次归还了2万元,余款3万元一直未归还。后徐某某多次向郭某某催要,郭某某向徐某某支付了3万元。

2018年10月20日,被告人邱某某与郭某某一起到张某某的美容院玩,邱某某主动跟张某某说可以帮助其提升信用卡额度(3万元提升到30万元),并说信用卡额度提升后有很多待遇。张某某同意后,邱某某当场将张某某信用卡临时卡额度提高到50000元,并刷掉张某某信用卡中的48500元。2018年l2月7日,建设银行发短信提醒张某某信用卡要还款,张某某发现自己被骗后联系邱某某还钱,邱某某以各种借口推脱不还钱。后张某某多次向郭某某催要,郭某某向张某某支付了18000元;余款至案发邱某某都未归还张某某。

2018年12月20日,被告人邱某某将10000元还给郭某某,其余的款项都未支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提高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两人共计685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数额巨大。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凌云

(院印)

2020年9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在鄱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