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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源检公诉刑诉〔2019〕673号

被告人邱某甲,女,1976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大同路丁香居某某景某某502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8日被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源市公安局源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邓某甲增、刘某甲听说被告人邱某甲能搞到学位,便找到被告人邱某甲,被告人邱某甲表示需要费用。后被告人邱某甲明知没有能力办理学位的情况下,仍接受邓某甲增、刘某甲的多名亲戚朋友委托帮忙搞学位、职业转正等,并通过邓某甲增、刘某甲向某甲被害人收取费用,被告人邱某甲将收取的费用供自己个人消费。具体事实如下:

2019年7月初,被害人徐某甲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8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初,被害人徐某乙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8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中旬,被害人邱某乙兴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8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6月份,被害人杨某甲光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30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底,被害人邹海某某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20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8月份,被害人邓新城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8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8月初,被害人彭东明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25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朱某某常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22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李某甲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20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刘某乙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5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张某甲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6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杨某乙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5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杨金杜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8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钟某某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6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李某乙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6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8月份,被害人张某乙辉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30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5月份,被害人练某某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教师上岗证,并支付了105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彭李某丙委托邓某甲增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5000元给邓某甲增,后邓某甲增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6月份,被害人陈某甲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支付了16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底,被害人邓某乙梅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职业转正,并支付了60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份,被害人陈某乙瑞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在江西省定南县转账了18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6月份,被害人欧某某委托刘某甲向邱某甲帮忙搞学位,并在江西省定南县转账了18000元给刘某甲,后刘某甲将收取的费用转给了被告人邱某甲。

2019年7月中旬起,被告人邱某甲因刘某甲、邓某甲增及被害人多次追问,被告人邱某甲找人伪造入学通知书等材料以稳定家长情绪。2019年8月底,刘某甲、邓某甲增、被告人邱某甲将收取的费用部分退还给了被害人,被告人邱某甲实际诈骗所得为人民币450100元。

2019年9月1日,因被告人邱某甲与学生家长发生纠纷,经兴源派出所出警调查后将该案移交刑侦大队。后刑侦大队于2019年9月27日9时将被告人邱某甲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前科记录查询证明、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情况说明、新生入学通知书、收据、证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转账记录等;2.证人刘某甲、邓某甲增、丘某甲、丘某乙、杨某丙芳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甲、徐某乙、邱某乙兴、杨某甲光、邹海某某、陈某甲、彭李某丙、邓新城、练某某、张某乙辉、杨金杜、杨某乙、钟某某、李某乙、张某甲、李某甲、刘某乙、朱某某常、彭东明、邓某乙梅、陈某乙瑞、欧某某等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甲的某某与辩解;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甲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邱某甲犯罪后主某某,且如某某自己罪行,属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小燕 

2019年11月22

附:

    1.被告人邱某甲现羁押于河源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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