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木萨尔县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2327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第六师奇台垦区,现住新疆第六师奇台垦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5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吉木萨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9月3日,被告人邱某某用电脑制作一份位于了奇台垦区红旗农场乐嘉汇超市门面房的假房屋产权所有权证作为抵押,向赵某某借款8万元,用于归还银行贷款。2017年9月中旬,因欠债太多被告人离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在青岛市呆了几天后,去深圳市务工。被告人邱某某逃匿后未联系被害人赵某某,也未向赵某某归还借款。
2019年11月29日,被告人邱某某被深圳市公安局平湖派出所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0000元,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5万元。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杨光辉
2020年3月16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羁押在吉木萨尔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被害人赵某某,联系电话:1361996****.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因疫情影响,被告人无法签字,被告人同意在开庭当日补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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