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19〕582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225************,湖南省炎陵县人,汉族,大专文化,原长沙市****公司员工,住湖南省**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6月24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0日中午,被告人邱某某在上班时趁其同事张某某不备之际,在张某某的手机上将其一个客户(微信昵称:浩大∽余某某)的微信号删除,接着自己另行注册一个微信号将其伪造成该客户的微信号重新添加到张某某的微信名单上。第二天,邱某某在微信上冒充余某某找张某某下单订购了4台苹果手机(一台苹果XR,内存126G、三台苹果XSmax,内存256G),张某某未发现该微信号被假冒的事实,按照邱某某的指示将手机通过顺丰快递发往长沙市雨花区白沙湾路地铁站附近。

2019年6月22日19时许,邱某某来到快递点将骗来的手机取走。随后,邱某某将其中两台手机销赃给他人。

2019年6月23日22时许,邱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民警从其处查获两台骗取的苹果手机和7260元赃款,该手机和赃款已发还给被害人。经鉴定,上述4台手机价值人民币29420元。邱某某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入职登记表、微信转账记录、谅解书等书证;2.扣押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辨认笔录;3.证人张某某、余某某、唐某某、刘某某、彭文德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价格认证结论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平

2019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