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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斗检二部刑诉〔2021〕Z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0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街道**号,住址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8月2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10月23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本院于2021年1月6日,在辩护人的见证下与被告人邱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11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老乡介绍,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后来,通过被害人张某某的介绍,被告人邱某某认识了被害人杨某某、罗某某。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初,被告人邱传进谎称能帮助购买珠海市斗门区西埔村的宅基地为由,骗取了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合计人民币64.436万元。分别如下:

1、2011年下半年至2012年,被告人邱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张某某购买西埔村的宅基地,以收取填土费、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现金共计人民币19.88万元。

2、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邱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杨某某购买西埔村的宅基地,以收取填土费、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杨某某共计人民币22.278万元。其中,被害人杨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18.199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4.079万元。

3、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邱某某谎称帮助被害人罗某某购买西埔村的宅基地,以收取填土费、需要资金周转等名义,多次骗取被害人罗某某共计人民币22.278万元。其中,被害人罗某某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19.799万元;通过现金的方式支付给被告人邱某某共计人民币2.479万元。

被告人邱某某将骗取被害人张某某、杨某某、罗某某的人民币64.436万元已用于日常生活花光,至今未退还三名被害人。2020年7月17日,被告人邱某某在汕头市金平区**巷**号**房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诈骗私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结合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建议判处邱传进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金璞

2021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卷、光碟十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4.听取被害人意见表3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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