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眉东检一部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8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眉山市东坡区**镇**村**组,现住眉山市东坡区**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次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岳某某好友后,通过虚构身份、微信聊天等方式取得了岳某某信任并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28日,被告人邱某某虚构投资项目,以帮助被害人岳某某投资的名义骗取了岳某某15000元,并用于个人生活开支及还债等。
同年7月9日,被告人邱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案发后,邱某某父母代其退赔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邱某某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岳某某陈述,证人余某某证言,书证,现勘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夏丽
检察官助理:赵望
2020年11月5日
附件: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16079****
2.案卷材料两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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