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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市区检公诉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邱某某,绰号“邱某某”,女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9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住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路**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9日被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3日,经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并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邱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退回补充侦查后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尤某某、王某某谎称有人要借“高利贷”,并以高额利息为诱惑,让尤某某、王某某提供资金供其放贷。被告人邱某某陆续从尤某某、王某某处骗取资金用于网络赌博,至案发时,被告人邱某某共骗取尤某某82500元,骗取王某某43671.73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挡获经过说明、微信、支付宝交易记录、银行卡交易记录、银行卡流水截图、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被害人王某某、尤某某的陈述;

4.证人廖某某、高某某、徐某某、曾某某的证言;

5.人身检查、提取、辨认笔录;

6.同步录音录像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数额巨大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明珍

2020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两册,光盘8张,散页材料2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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