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集检公诉刑诉〔2019〕744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6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地江西省弋阳县**乡**村**组**号,在厦门市暂住湖里区**社**号**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2月26日被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3月2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9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5月10日、2019年7月25日,本院将案件退回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补充侦查完毕后,分别于2019年6月10日、2019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根据厦门市商务局黄标车报废补贴政策,已达报废标准的黄标车在2016年12月31日及之前报废,车主可以得到全额报废补贴;2017年1月1日及之后报废的车辆,车主只能拿到原报废补贴的80%。2016年底至2017年,被告人邱某某利用该政策,通过代办车辆报废手续、买断报废车辆等方式获取黄标车的报废车源,在报废车辆未实际交付到厦门市金属回收有限公司及申请报废的情况下,于2017年1月1日之前通过该公司工作人员提前在商务部“报废汽车管理系统”录入“闽D*****”等3部报废车辆申请报废的虚假信息,骗取政府20%的车辆报废补贴共计人民币15200元。

2019年2月26日,被告人邱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在侦查阶段即如实供述了上列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已退赃人民币15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厦门市黄标车提前报废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复印件、中国工商银行业务回单复印件、黄标车车辆信息与报废材料、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厦门市鼓励黄标车提前报废补助补充办法(2015-2017)的通知等书证;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证人苏某某、被告人邱某某的辨认笔录;

5.公安机关制作、调取的到案经过、全省常住人口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情况说明、退赃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得钱款人民币152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建议对被告人邱某某在拘役四个月十五日至五个月十五日的幅度内择以刑罚,并处罚金。请依法判处。

此致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刘顺彬

检  察  员:黄陈炬

2019年10月10日

附项:

1. 被告人邱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3.案件材料和证据三册。

4.相关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