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一部刑诉〔2020〕223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425199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镇**村**组**号,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大厦**栋**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市务工期间,因无力偿还信用卡及欠款,遂化名“杨某某”,通过“抖音”APP认识了被害人郭某某,以恋爱为名骗取被害人郭某某的信任后,诈骗被害人郭某某人民币3万元后逃匿。破案后,赃款未追回。

2020年9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路**号**大厦**栋**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员信息、抓获经过、交易明细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邱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嘉峪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