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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封检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8811988********,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人,汉族,初中,无业,户籍地和居地均为广东省湛江市**镇**号。无犯罪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04月1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5月23日经我院批准由封开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封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2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中下旬,被告人邱某某通过社交软件邀约李某某(另案处理)为他人洗钱,并洽商好洗钱及提成比例等细节。2018年12月24日,邱某某纠集黄某某(已判决)和李某某安排的林某某(已判决)在湛江市廉江市汇合后,由邱某某安排二人留于当地食宿并伺机配合上游诈骗活动,转移诈骗赃款。

2018年12月25日,封开县居民梁某某等七人被人以电话诈骗方式诱骗上当,将钱款人民币322500元汇入翁某某(已判决)提供的黑卡账户里,随后在翁某某等人的操作下,将其中的225000元转移至林某某、黄某某二人的银行账户中。

2018年12月25日、26日,被告人邱某某通过驾驶摩托车、安排小车及司机(罗某)的接载方式,带领林某某、黄某某二人前往廉江市区、河唇镇的工商银行、邮储银行等金融网点,由林某某、黄某某二人将上述诈骗赃款取出,所取赃款均被邱某某收去。其中黄某某直接交给邱某某50000元,林某某通过黄某某转交给邱某某173000元(其中24000元是邱某某指使林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给黄某某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供述及辩解;2、证人证言;3、银行流水;4、视频资料;5、辨认笔录;6、物证书证若干。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获利为目的,明知他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仍提供帮助,并帮助他人成功转移诈骗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邱某某在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鉴雄

2019年8月22日

附: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封开县看守所;

2、本案案卷材料6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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