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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龙检刑诉〔2020〕991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307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涉嫌诈骗罪,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邱某某与被害人吴某某曾是深圳市龙岗区平湖街道**有限公司的同事。2019年3月,被告人邱某某得知吴某某被喜欢的女生梁某某拒绝,遂将自己的其中一个微信的头像、昵称更换为梁某某的微信头像和昵称,用此微信与其本人的另一个微信进行聊天,并截图给吴某某,其以中间人的身份,冒充梁某某编造买衣服、吃早餐等多种理由骗取吴某某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共计人民币70798元。2019年6月,被害人吴某某发现被骗后,被告人吴某某退回5108元人民币给吴某某。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邱某某在平湖街道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立破案文书,被告人身份材料、违法犯罪经历比对报告,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红包、微信转账记录;2.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邱某某供认不讳;3.证人证言: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宇连

(院印)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量刑建议书》6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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