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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湖检公诉刑诉〔2019〕99号 

被告人邱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111197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武汉**文化交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负责人,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东湖开发区**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社区**期**栋)。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7月18日经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2日、2019年1月15日退回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8年11月30日、2019年2月15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0月18日、同年12月31日、2019年3月15日依法延长审查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12月至2016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在本区武珞瑜路**广场A座**室设立并经营武汉**文化有限公司间,在未取得国家合法审批授权手续的情况下,代理香港**文化产业交易中心以书画作品分组打包,高额定价后拆分成每股人民币1元进行销售的业务,许诺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宣传香港**公司的该投资项目,诱使投资人以购买香港**公司资产包股权(称为一级市场)和在香港**公司违法设立的网上电子交易平台上进行投资交易(称为二级市场)。截止2016年2月,被告人邱某某吸收李某某、江某某、吴某某等21名报案投资人的人民币共计4597753.75元,造成上述部分投资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546368.46元。另据不完全统计,被告人邱某某在上述期间还吸收易某某、陈某某等9名未报案投资人的人民币共计1259780.08元。

2018年6月11日,被告人邱某某因被投资人围堵,而自动报警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案及破案经过、武汉**文化有限公司机构信用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涉案银行流水单、艺术品认购合同、授权书、武汉**客户资金汇总明细表、宣传资料、香港**国际文化产业交易中心平台信息资料、资金持仓截图、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证言;3.投资人的报案材料及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搜查笔录;6.审计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伙同他人向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人民币5857533.8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作案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 惠 

2019年3月28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八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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