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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05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7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504241977******,汉族,初中肄业,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福建省宁化县******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26日被宁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被宁化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宁化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化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同年10月26日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底,被告人邱某某受被害人施某甲父亲施某乙的委托,为被害人施某甲介绍对象。在该过程中,被告人邱某某产生了假装女性骗取被害人施某甲钱财的想法。2020年1月上旬,被告人邱某某向被害人施某甲推送了幼儿园老师“马某某”的微信,该微信实际为被告人邱某某自己使用的微信小号,聊天数日后“马某某”与被害人施某甲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2020年1月13日至7月20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冒充的“马某某”以弟弟要买房子、父亲出车祸住院、母亲脑梗等为借口,向被害人施某甲借钱、要钱,同时还多次接收了被害人施某甲转发的节假日等红包,共计人民币52266.04元,该款项均被被告人邱某某用于个人日常生活支出。

案发后,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8月4日在宁化县******号四楼出租民房内被宁化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宁化县公安局提供的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表、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等书证;2.证人施某乙、邹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施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提取笔录;6.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女子身份与他人谈恋爱,骗取他人财物5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廖益彬

检察官助理:邹艳华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在宁化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五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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