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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邱某某诈骗案)_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秀检二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与住址均为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莆田市公安局湄洲湾北岸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底至9月21日期间,被告人邱某某虚构可以帮助被害人彭某甲儿子找关系上学的事由,多次以送礼、找关系等虚假理由,骗取被害人彭某甲及其妻子彭某乙共计9200元(人民币,下同)。之后,被告人邱某某未进行所谓的“找关系上学”事宜,并以学校调班、上级检查等虚假理由搪塞被害人彭某甲且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花销。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被莆田市公安局忠门派出所民警抓获。2020年11月9日,被害人彭某甲收到被告人邱某某家属返还全部损失并对其表示谅解。

被告人邱某某于2020年11月4日在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东井街被莆田市公安局忠门派出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户籍证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邱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辨认笔录等;

6.电子数据: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提取数据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宇翔

2021年1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莆田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1册。

3.具结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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