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邱某某诈骗)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130927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小区**号楼2302。2019年7月15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8月21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邱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3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月至同年7月期间,被告人邱某某通过在百度贴吧发布“女大学生网恋被诈骗,没钱吃饭求助”等虚假内容的帖子,加被害人刘某甲(男,21岁)、刘某乙(男,24岁)等14人为好友后,冒充河北师范大学女大学生“顾月”、“冉月”名义,假借谈恋爱之名,虚构恋爱被骗后没钱吃饭、看病、偿还高利贷、校园贷等借款事由,先后骗取上述被害人在本市市中区、天桥区等处通过发送QQ红包、微信红包、支付宝转账等方式向其转款119217.74元。案发前被告人邱某某已归还1170元,诈骗数额共计118047.74元。

同年7月15日,公安机关在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网咖将被告人邱某某抓获并对其刑事拘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户籍证明等)、证人证言(邱某甲证言)、被害人陈述(刘某甲等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邱某某供述与辩解)、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网络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邱某某具有如实供述、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至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红霞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邱某某现被羁押于济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1份__;

4.被告人邱某某诈骗案一览表;

5.作案工具手机一部现扣押于本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